對把家長滿意度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最主要依據的質疑
來源:qfjy 發表日期:2012-3-19 15:23:16 瀏覽量:4228次
文章摘要:近年來,我國幼教領域出現了許多變化,如幼兒園越來越尊重家長意見,重視家長評價。本來,家長作為幼兒的第一監護人和照料者,是幼兒最基本的教育者,傾聽家長心聲,保障家長參與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權利,是我國幼兒教育發展的一大進步,但一些幼兒園將家長滿意度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最主要的依據,將“辦家長滿意的幼...
近年來,我國幼教領域出現了許多變化,如幼兒園越來越尊重家長意見,重視家長評價。本來,家長作為幼兒的第一監護人和照料者,是幼兒最基本的教育者,傾聽家長心聲,保障家長參與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權利,是我國幼兒教育發展的一大進步,但一些幼兒園將家長滿意度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最主要的依據,將“辦家長滿意的幼兒園”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歸宿,就有悖讓家長參與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初衷與價值了。本文擬深入探尋這一現象產生的原因與結果,并對當前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現狀進行反思。
一、“把家長滿意度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最主要依據”的含義
國際標準組織IS0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為“質量是顧客對產品或服務的滿意程度,是反映實體滿足明確或隱含的能力特性的總和”。我國國家標準(GB/T6583)對質量的界定是“產品、過程或服務滿足規定或潛在要求(或需求)的特征和特性總和”。可見,質量不是一個客觀事實,它反映的是價值關系,即客體特征與主體需要之間滿足與被滿足的關系。關于幼兒園教育質量,目前學界較為一致的界定是“幼兒園教育是否滿足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及其滿足的程度”。[1]幼兒園教育質量反映了幼兒身心健康發展需要與幼兒園教育特征之間的價值關系,其中幼兒是價值主體,幼兒園教育是價值客體,幼兒的發展需要是衡量幼兒園教育質量的基本尺度。
家長滿意度指家長對幼兒園教育是否滿足幼兒身心健康發展需要及滿足程度的評價。在這一評價關系中,家長是幼兒園教育質量的評價主體,幼兒園教育特征與幼兒發展需要之間的關系是評價客體,家長對幼兒需要的把握和理解是其衡量幼兒園教育質量的標尺。我國《幼兒園教育指導綱要(試行)》指出“管理人員、教師、幼兒及其家長均是幼兒園教育評價工作的參與者。”這充分肯定了家長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主體之一的地位。現實中,一些幼兒園,尤其是自籌經費、自負盈虧的民辦園將家長滿意度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最主要的依據,意味著這些幼兒園將家長置于眾多利益相關者之上,并將家長的幼兒教育價值訴求置于絕對優勢地位,進一步突顯了家長的主體地位,而忽視了其他評價主體的權利與利益。
二、原因分析
上世紀80、90年代,隨著國營企事業單位相繼步人市場和福利事業的社會化改革,原先作為單位職工福利的幼兒園紛紛被“關、停、并、轉、賣”,為了解決我國廣大人民群眾對幼兒教育的需求與政府有限供給能力之間的矛盾,我國政府選擇了鼓勵社會力量參與辦園的政策路徑。在此背景下,不少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都將“幼兒教育社會化”簡單化為“幼兒教育市場化”,很多企事業單位與集體辦園被完全推向市場,民間資本成為占我國幼兒教育事業半壁江山的民辦幼兒園的主要資金來源。
在資本逐利本性的驅使下,法律上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民辦幼兒園存在著明顯的“營利”動機和行為,這些民間資本投入的幼兒園事實上演變為營利性機構,加之政府投入嚴重不足,家長成為幼兒園教育服務的主要購買者,承擔了很大比例的幼兒教育費用。家長對幼兒園教育的滿意程度顯然會直接決定其是否作出購買行為,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家長滿意度由此直接決定了這些幼兒園的生死存亡,決定了幼兒園舉辦者、園長及教師的生存與發展。為了生存,幼兒園舉辦者、經營者及教師必須迎合家長的教育質量觀,盡量提供令家長滿意的教育服務。在此教育情勢下,家長順理成章地成為這些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絕對主體。
三、合理性質疑
從邏輯上講,家長要對幼兒園教育質量作出客觀準確的評價,需要經過這樣的評價步驟:第一步,把握價值主體——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第二步,把握價值客體——幼兒園教育過程的屬性與功能;第三步,以價值主體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為標準,衡量價值客體幼兒園教育的屬性與功能,判斷幼兒園教育是否能滿足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2]家長能否承擔起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主要責任,由此關鍵是看其能否準確把握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能否準確獲得有關幼兒園教育過程的全面信息。從實際情況來看,家長明顯不具備這些方面的能力。
(一)家長很難準確把握幼兒健康發展的需要
首先,家長缺少有關幼兒身心發展規律與特點的系統科學知識。不可否認,隨著傳播媒介的發達,現代家長獲取有關幼兒發展方面的科學知識的途徑越來越多,更多家長開始關注孩子發展的規律與特點,但一般來說,家長通常沒有系統地學習過有關兒童發展方面的知識,通過各種媒體獲得的知識也往往是支離破碎的,有時甚至是相互矛盾的,家長無法把握幼兒發展的特殊性,也就無法形成正確的幼兒發展觀。
其次,缺少良好的社會氛圍支持。家長關于幼兒發展的理解與價值觀一般深受社會評價制度、社會輿論和傳播媒介的影響。[3]我國的幼升小、小升初、初升高及高考等各級升學擇校制度,甚至包括社會用人制度都會影響家長對幼兒發展需要的判斷。“不要讓孩子輸在起跑線上”這一頗具誘導性的商業口號更是刺激著當前獨生子女家長最脆弱和最敏感的神經,使他們不惜重金、不辭勞苦地帶著孩子奔走在各個興趣班之間,就是希望孩子能提前學習各種知識與技能。在這種社會氛圍下,家長往往是不能正確把握幼兒發展的真正需要的。
(二)家長無法獲知有關幼兒園教育過程的全面信息
在我國,無論是民辦園、集體園,還是公辦園,對家長開放的時間都相當有限,一般僅限于家長開放日、親子活動日及每日的接送時間。短暫的時間根本無法讓家長全面了解孩子在幼兒園的生活和教育狀況。誠然,有很多幼兒園會通過家長園地、家園聯系冊、幼兒成長檔案等方式向家長介紹幼兒園的教育情況,但其報告的幼兒園教育狀況與實然的教育狀況不可能完全一致,更不可能面面俱到。家長在無法全面獲知幼兒園教育實踐信息的情況下,對幼兒園教育質量的評價由此必然缺乏信度與效度。將家長滿意度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最主要的依據,也就是不可能得到準確客觀的評價結果的。
四、現實問題與弊端
諸多研究表明,當前很多家長尚不能辨別孩子健康發展的合理需要,有時甚至會以愛的名義將不合理的需要強加給幼兒,有時又會將孩子的不合理需要視為合理需要而加以無限滿足。如一些教師反映:“現在很多家長都只有一個孩子,都想讓自己的孩子比他人強,都特別畏懼孩子的失敗,因此他們希望幼兒園多教孩子一些唐詩、英語、珠心算、拼音、識字、藝術等知識技能,以讓孩子在各項考試中能夠取得好成績。其實他們很虛榮,滿足的是自己的虛榮心。”
家長不是專業的教育工作者,無法準確地辨別幼兒的合理需要,這是在農村家庭和城市家庭中都普遍存在的問題。將家長置于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絕對主體地位,以家長滿意度作為衡量幼兒園教育質量的標桿,易使幼兒園教育的價值發生偏離和錯位。對民辦幼兒園的諸多調研都發現,家長對民辦幼兒園教育質量的滿意程度為93.7%,不滿意僅為6.1%,但深入調查就會發現,這些民辦園的教學活動均是集體活動,開設的課程多是識字認字、拼音教學、數學加減混合運算、珠心算等,“小學化”傾向非常嚴重,缺乏游戲與戶外活動。[5]可見,一味追求讓具有錯誤教育觀念的家長滿意,很可能導致學前教育低質量發展。當前幼兒園教育“小學化”現象嚴重、興趣班泛濫成災,在某種程度上都與將家長滿意度作為幼兒園教育質量最主要的評價依據有關。
五、解決對策
第一,必須明確家長在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中的有限權力。家長與孩子長期生活在一起,較了解孩子的成長經歷、性格、興趣、愛好和需要,因而是不可或缺的評價者。但家長不一定具備客觀評價幼兒園教育質量的能力和條件,一些家長對教育質量的評價基本上處于以感覺、印象等為依據的非理性評價狀態。如果將家長作為教育質量的惟一評價者,就會把幼兒園變成純粹的營利性機構,將幼兒教育變成完全的私人產品,從而必然使幼兒園的舉辦者、經營者及教師等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無視幼兒的合理需要,而一味地迎合家長的非理性期望,其所提供的教育服務必將有損幼兒的身心健康,影響國家未來人才的質量。因此,我們必須明確家長不是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的惟一主體,家長在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中只享有與其他評價主體同等的有限權力。
第二,政府必須切實承擔起幼兒園教育質量評估與監管的責任。幼兒教育的準公共產品屬性決定了無論幼兒園的資金來源如何,都應接受政府的質量監管。當前政府對民辦園教育質量管理的缺位,也是導致家長滿意度成為幼兒園教育質量評價最主要依據的重要因素。因此,政府應進一步完善教育質量管理制度,建立幼兒園保教質量評估檢測體系,加強對民辦園的質量評估與管理,既可由政府行政機構直接執行,也可由政府授權給獨立的第三方評價機構,由其定期對幼兒園進行科學的質量評估。
第三,幼兒園應遵循兒童教育規律,堅守職業良心。在市場經濟的浪潮中,一些幼兒園園長和教師的身份非常復雜,他們不僅是教師,也是“經濟人”,有為自己的生存迎合家長需求的內在動機。而家長由于不是專業的教育工作者,不了解幼兒身心健康發展的需要,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很容易被誤導和利用。在此背景下,作為專業教育工作者的園長和教師堅守職業良心,將對經濟利益的追求建立在遵循幼兒身心發展需要和幼兒教育規律的基礎之上,也就顯得尤其必要和緊要。
第四,家長應自覺提高教育素養。家長應有意識地學習幼兒發展和幼兒教育方面的科學知識,主動提高鑒別幼兒教育各類信息之真偽對錯的能力;應尊重幼兒,徹底改掉將自我意愿強加給子女的封建家長做法;應主動和教師溝通交流,積極參加幼兒園組織的家長教育活動;應冷靜面對炒作性的教育廣告,正確分析身邊的教育案例,提高家庭教育的理性水平。
第五,應多方共同努力,幫助家長提高評估幼兒園教育質量的能力。政府或第三方評價機構應及時向公眾宣布評估結果,為家長提供質量咨詢服務,引導和幫助家長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減少信息不對稱帶來的任意評價和錯誤評價。幼兒園還應通過家長講座、家長教育沙龍、提高對家長的開放度、邀請家長參與課程決策和課程評價等多種形式與途徑,幫助家長形成正確的兒童觀和科學的教育觀,為其有效行使教育評價權利提供支持。